学前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学院工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前教育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办学思路,研究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本学院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完善。
(六)研究决定本学院教学计划修订、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实验实训管理等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本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
(八)研究决定本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奖惩及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本学院共青团、工会工作。
(十)研究决定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商讨重大学术会议组织安排等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本学院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和人事问题,包括职工岗位设置、人才引进与人员调出、教研室负责人选建议、干部的推荐、培养等。
(十二)研究决定本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三)研究决定本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办学、培训人员选派等。
(十四)研究决定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绩效分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质采购计划等。
(十五)组织开展本学院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及结果审定,研究推荐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的人员名单,研究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六)研究决定本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共同确定。涉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办学方向、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提议,涉及本学院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科研、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绩效工资、大额经费开支、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议题由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提议,涉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共同确定共同商量决定召集。凡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凡未经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的议题,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需讨论的问题及其要点、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建议方案等。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时间,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到每位与会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逐项研究、充分讨论,由提出议题的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分管此项工作的学院(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党总支委员、办公室负责人、团总支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与会人员范围时,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商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确定会议主持人,主持人要遵从末位发言要求。涉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办学方向、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涉及本学院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科研、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绩效工资、大额经费开支、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议题由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 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学院的重大事项必须在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规定内的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需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家庭成员、直学院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党政联席会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要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并形成正式的会议纪要,存档备查。党政联席会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实施,按照学院负责人的职责分工落实到人,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要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副院长)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视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开展情况、决定或决议的实施情况,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部门负责监督,并纳入年度考核。
2020年党政联席会成员名单:
曾彬 徐春桥 程地荣 侯昱宇 乔洪娟 胡文杰 刘岩 夏霜 陶翠萍 孙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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